四部门: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效编制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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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效编制2025年

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2025年企业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财会[2025]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金融资产国资委、国家建设局、湘管局。国资委,财政部各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管局各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有关企业、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和党中央二十次会议精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监管的通知》及新会计法等相关要求加强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实施,坚决制止和制止财务造假,加大对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的管理和指导,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执行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在编制企业准则、202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等相关工作中能够严格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关注2025年年度报告编制应注意的标准执行情况。企业编制年度报告时,必须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引》和《会计处理规定》。不得编制或者提供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信息。在此基础上,还需特别关注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数据资源、资产减值、或有事项、收益、政府补助、企业合并、租赁、金融工具、标准仓单、保险合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编制有关的会计及会计报表编制中的差错、与当事人有关的估计和差错等领域的以下要点。财务报表等: (1)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时,必须综合考虑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对是否有权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作出适当判断。企业不应简单地改变判断,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不适当地将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视为金融资产,或者根据个别权益基础通过个别方法将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分类为单独考虑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聘任监事、增减持被投资单位股份等。 (二)固定资产方面。企业对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资产应当立即确认为固定资产并累计折旧,不得以不计提折旧为由,以未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为由,在建工程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未及时转为固定资产的。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竣工结算的固定资产,按照预计价值确定其价值,并累计计提折旧;最终调整完成后,根据实际成本调整原暂估价值,但不调整原累计折旧额。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预计净残值和使用寿命。 (3)关于无形资产。企业要准确归集研发经费,正确识别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阶段性支出,正确确定与开发阶段相关的支出的资本化时点。企业不得将非研发支出(如行政部门人员工资等)计入研发费用,也不得随意调整研发费用资本化的起止时间。其中,技术方案未通过可行性验证时,认为满足“技术上可行”资本化条件而应发生的研发费用,不得资本化。企业开发无形资产的成本,仅包括自满足资本化条件起至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所发生的支出总额。同一项无形资产达到资本化条件之前发生的计入损益的支出开发流程不再调整。 (四)关于数据来源。企业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相关资产的定义和认定条件、无形资产研发支出资本化条件等要求,以及《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审[2023]号)结合数据资源的实际情况和业务本质,对数据资源进行会计处理。企业不得确认不符合规定的数据资源。暂行规定实施前已支出并计入当期损益的、不符合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支出,即已支出的数据资源。以前期间不会进行资本重组。企业应当对内部产生或外包的数据资源进行价值计量,加强数据资源相关成本管理,夯实数据资源成本核算基础。通过分析等方法获得的数值不应直接作为核算和调整的依据。对于确认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企业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企业应加强数据来源的信息披露。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企业必须披露其预计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数据源无形资产,企业必须披露其账面价值以及判断使用寿命不确定的依据。如果一个企业逃数据来源和分析结果对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必须披露分析所依据的信息来源、分析结论所依据的假设和约束条件、分析方法的选择、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和计算过程等信息。鼓励企业加强数据资源应用场景或商业模式、数据产权确定方法等相关信息披露。 (五)关于资产减值。企业必须根据内部和外部可靠信息,对存货和长期资产(如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使用权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计提减值准备进行判断、估计和会计处理。ady 存在并且可以在资产负债表日获得。企业必须合理界定关键参数,正确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或预计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并如实计提减值准备,并充分披露与减值相关的重要信息,特别是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相关的估计信息。企业应特别关注停工项目、闲置资产等的减值情况,如果发生减值,应做出适当的判断和相应的会计处理。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即使存在减值迹象,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一起进行减值测试。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能够从该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协同效应中受益。企业合并,代表企业内部管理的目标。商誉监控的最低水平不应高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财会[2006]3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3号)确定的经营分部。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必须分摊到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自购买之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企业因重组等原因改变其报告结构,从而影响所分配商誉的一个或者多个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否则商誉可以重新分配给受影响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按照合理的方法设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合。 (六)关于意外事件。发生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的,全部或部分预计负债、或有负债等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披露(财会[2006]1号)对业务造成不利影响的,企业无需披露该信息,但仍需披露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性质,以及未披露信息的事实和理由。企业应适当区分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合理确定资产负债表中“预计负债”项目——担保类产生的预计负债的金额,不予披露。担保期限超过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的,企业必须将预计在未来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内支付的担保类担保产生的预计负债金额计入流动负债,并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中列示。负债并列示于资产负债表“预计负债”项目;企业不能合理预计下一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内需要支付的质量保证担保类型预计负债金额的,全部计入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列示。企业可以根据知识浪费数据和预计负债的确定方法,合理估计预期支付的金额和时间。 (七)关于收入。 1、产品能够清晰识别。当企业确定是否专业时转让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具有单独可识别性,必须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作出判断。以下情况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的承诺不能与其他合同承诺区分开来:企业必须提供重大服务,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相结合,形成合同约定的一项或数种向客户转移的产出组合;货物将根据合同中承诺的其他货物进行重大修改或定制;该货物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货物密切相关。 2、时间法和时间点法。企业必须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企业不得记录当他们只收到客户的订单但尚未发货,并且货物的控制权尚未转移时,就可以尽早获得收入。一旦货物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他们也不得仅根据未结算的价格推迟收入确认。企业必须适当判断是采用期间法还是时点法确认收入,不得随意调整收入确认方法。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履约义务,企业将判断是否能够合理确定合同履行进度,并考虑货物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等适当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当合同履行进度无法合理确定时,如果业务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则收入e按照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直至能够合理确定合同履行进度为止。企业不得仅以合同履行进度无法合理确定为由,不确认收入和预收费用。 3、委托人和代理人。第三方参与企业向客户提供商品时,企业必须结合销售业务模式和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根据在将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是否对该商品具有控制权,确定其在参与交易时是主要负责人还是代理人,并相应地采用毛额法或净额法确认收入。一些行业,如贸易、百货、电子商务、计费、来料加工、广告营销、互联网平台等,应特别注意这一点,不应不满足总额法确认收入条件的,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 4.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必须根据预期值或最可能值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但包含该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不应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后累计已确认收入不太可能转回的金额。 5.授予知识产权许可。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时,必须结合具体业务模式,综合分析是否同时满足合同要求或者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开展对知识产权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该活动将对企业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e 客户,且该活动不会导致客户特定财产的转让以及许可证的授予。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应当履行的履约义务,或者是在某一时点应当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并不能仅仅因为授予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限内使用知识产权的许可而直接决定是否在授权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6. 带有销售退货条款的销售。对于带有销售退货条款的销售,企业必须结合退货率和其他经验数据来预测预期的销售退货。预计退回的金额。当客户取得相关产品控制权时,按照向客户转让商品预计收到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不包括因销售而预计退回的金额。 (8)关于政府补贴。企业必须根据交易或事项的本质对来自政府的经济资源类型进行判断,识别收入、政府补贴、政府资本投资等不同情况,并分别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企业从政府获得的经济资源不符合免费性质的,不属于政府补贴。企业应当根据经济实质判断政府补助是否与日常活动相关,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计入营业外收入;与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不得计入其他收入。企业应能够合理确定与房地产和政府相关的政府补贴的点与收益相关的补助,计入当期损益,不得提前或延期。企业披露政府补助信息时,必须按照“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两类披露政府补助的类型和金额。 (九)关于企业合并。 1.商业判断。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被购买方的主要资产为联营企业持有的股权时,购买方不得仅因联营企业本身构成企业而直接认定被购买方构成企业。而是按照《大型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财会[2006]3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的规定判断被收购方是否构成企业。13”(财会[2019]21号)。 2、或有对价。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因业绩承诺等原因涉及或有对价的,买方应当将合并协议中约定的或有对价视为企业合并对价的一部分,并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价值。或有对价符合权益工具或金融负债定义的,买方应当确认相应支付或有对价作为权益或负债的义务;资产且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购买方应当将收回支付的合并对价中满足合并协议约定条件的部分确认为资产。自购买日起12个月内出现新的或额外的证据证明购买日已存在的条件的,购买方应当将收回支付的合并对价的部分确认为资产。购买日及或有对价需要调整的,应当调整企业合并成本并调整原计入合并商誉的金额。其他情况下发生的或有对价的变更或调整,必须在下列情况下予以考虑:或有对价属于权益性质的,不需进行会计处理;或有对价属于资产或负债性质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计提的,应当按照现值变动计量,当期变动按照公允价值及其变动计量;如果它们不属于认可和我标准范围内的金融工具金融工具的保证,必须按照应急标准或其他标准计量。然后握住它。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财务会计[2014]6号)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企业通过向被购买方原股东增发股份的方式取得被购买方。如果被收购方原股东承诺被收购方业绩低于承诺水平,将根据实际业绩返还等比例股份的,企业在确定返还股份数量之前,应当综合考虑预期每股收益等因素。被收购方的构成、可返还的股份比例、股份的公允价值,以及根据股份的相关价值确定的资产的合理价值、合理的价值对价。 (十)关于租赁。企业应在合同开始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租赁准则)中租赁识别的规定,检查合同是否为租赁或包含租赁。企业在进行上述评估时,应根据合同的经济实质而非仅根据合同的形式来进行判断。合同评估为租赁或包含租赁的,企业作为承租人必须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正确确认、计量和列报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十一)关于金融工具。 1.预期信用损失。企业必须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应收款项、合同资产以及相关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等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进行减值会计,确认损失准备。不得仅因债务人为关联方或信用风险较低而未能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不得在缺乏合理、确凿信息的情况下,不当改变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相关假设或参数。企业在计量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时,必须考虑作为合同条款一部分、尚未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确认的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信用增级是其中的一部分合同条款a包括未在与金融工具同一合同中载明但实质上纳入金融工具合同的信用增级条款。对于金融工具组合(如共享赔偿限额或免赔额的信用保险等)提供的信用增级,如果无法取得可靠证据证明相关信用增级条款与组合中特定金融工具之间存在对应关系,则相关信用增级不属于该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部分,企业不应考虑相关信用流产生的现金流量增强。在计量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时。 2、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务会计准则第23号​​)的相关规定银发[2017]8号)规定,企业转移金融资产时,必须以相关合同的经济实质为基础,评价维持该金融资产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水平,而不是以涉及综合财产的合同形式,而不是合同条件对综合财产的反映。划分不做会计。企业在确定背书或贴现票据是否可以终止确认时,必须考虑相关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的信用风险、延期付款风险、利率风险等因素。企业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时,应收账款保理合同条款导致受让方实际享有追索权的,企业不得仅因相关应收账款所有权以合同形式转移而终止确认。如果商业银行将其保理业务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重构银行,并为转让的应收账款提供信用风险担保,当应收账款到期日未足额支付时,必须无条件向重构银行支付全部应收账款,商业银行认为其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均不可收回且无法收回。 3、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差异。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等相关规定,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反映其法律实质而非法律实质,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安斯。财务责任和权益工具的定义。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含有加息、加息等条款的,必须根据实际环境、市场利率和利率跳跃调整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判断合同约定的隐性利率是否高于同期同行业同类工具的平均利率,是否构成间接货币资产或金融义务。企业在同时认定同一行业的同类工具时,不能简单地根据金融工具的名称和法律形式进行判断,而必须根据相关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和看得见的经济实质来进行判断。相关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是否存在明显差异从而影响其利率水平,即使名称相似且同时满足同行业要求,也不宜将其作为比较对象来判断是否存在ISG间接义务。对于附有或有结算条款的永续债,如果发行人无法无条件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方式结算导致永续债成为金融负债,则应将其归类为金融负债,除非相关或有结算条款几乎不可能,即相关需求几乎不可能发生,或者异常事件非常罕见或几乎不可能发生。发生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结算或其他方式导致永续债在发行人清算时成为金融负债的情况。 (十二)关于标准仓单。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企业频繁在期货交易场所签订买入、卖出标准仓单合约,在不移出标准仓单对应实物的情况下获取价差获利,这通常表明企业存在短期内倒卖合约标的以获取变动利润的做法。企业必须将其签订的普通权证买卖合同作为金融工具处理,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按照前述合同取得普通仓单并在短期内出售的,不确认销售收入,但应当将收到的对价与已出售普通仓单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如果企业持有未售出的普通仓单期末应作为其他流动资产列报。对于按照前述合同取得的标准仓单,如果会计错配能够消除或显着减少的,企业可以选择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一致适用于所有符合选择条件的标准仓单。对于初始确认时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普通仓单,企业在以后期间不得撤销该选择。企业因执行上述标准仓单规定而调整其会计处理方式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等相关规定办理。d 错误更正》(财务会计[2006]须与财务期间相匹配,并根据财务期间调整财务期间。相关信息必须在财务记录报表中披露。 (十三)关于保险合同。 1.直接参与分红保险合同分析。企业在评估保险合同是否为直接参与分红合同时,应当考虑未来现金流量的所有可能结果(但不一定具体),并根据概率加权平均现值进行评估。当企业评估各个情景下标的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预计向投保人支付的金额以及标的项目公允价值变动至预计向投保人支付的金额的收益金额时,应考虑这些情景,而不是最好或最坏的情况,以及每种情景的现值和概率。情景下,它可以基于及时更新的市场变量、可靠的经验保险数据或类似的合同信息。公司必须至少每年更新上述评估中使用的数据和信息。如果有具体证据表明更新相关数据和信息预计会影响评估结果,则应在相关数据和信息发生变化时进行更新。 2、主险和附加险的划分。对于同时包含主保险和补充保险的保险合同,企业必须根据合同条款等事实,综合考虑以下条件来确定合同中的主保险和补充保险是否应当分开: (一)主保险和补充保险是否可以单独定价和销售。合同中的主险和附加险是否可以单独定价出售另外,满足该分割条件;如果合同中的主险和附加险可以单独定价,但不能单独销售,则仅部分满足该分割条件;如果主险和附加合同险不能单独定价或单独销售,则不满足分拆条件。 (2) 主保险和附加保险同时到期的。如果合同中主保险的失效没有导致附加保险失效,并且附加保险失效也没有导致主保险失效,则满足分割条件;如果合同中主保险的失效导致附加保险失效,但附加保险失效并不一定导致主保险失效,或者合同中附加保险失效导致主保险失效,但失效主保险的失效并不一定导致附加保险的失效,则部分满足该分割条件;如果合同中主保险失效导致附加保险失效,则附加保险失效也导致主保险失效,则不满足本次分拆的条件。 (三)主保险与附加保险的风险是否相关。如果合同中的主险或附加险无法单独计量,即企业无法在不考虑保险其他部分的情况下计量主险或附加险(例如保险合同中注明主险和附加险分担保险金额),则主险和附加险的风险是相关的,即不满足这种划分的条件。对于包含以下内容的保险合同g 多个主要风险和/或附加索赔b,企业必须按照上述原则对合同中的每一个主要风险或附加风险进行综合判断。企业决定剥离各项主要风险或附加风险时,不得出现不符合上述剥离条件的情况。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企业必须正确确认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以前期间差错更正,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如果企业专门适用新的情况,仅适用结果发生变化,而没有改变会计政策,则不构成采用新会计政策的会计政策变更,因为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本质上是由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决定的。与以前的差异不构成会计政策的变更。如果公司的业务模式和合同条款没有发生变化,收入确认方法(例如采用期间法还是时点法)不应发生变化。如果公司改变收入确认方法,通常表明公司的会计处理可能存在错误,而不是会计政策发生变化。企业在判断前期差错是否重大时,必须综合考虑该差错对发现差错当期及比较期间财务报表的影响。 (十五)关于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企业必须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e 控制定义的三个要素。企业在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权力时,仅考虑与被投资单位相关的实质性权利,包括自身的实质性权利和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企业控制权审查正在进行中。当环境或情况发生变化时,投资者需要评估控制权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是否发生变化,以及是否影响了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控制权的判断。企业不得仅因子公司自愿破产、停业、签订集体行动协议、董事会席位变动、股权比例变动、公司章程变更等个别事实,任意变更合并范围。企业转让被投资单位持有的股权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全面主要考虑审批是否实质性、是否已获批准等,判断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是否发生变化。母公司在未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在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该子公司自购买或合并日起持续计算的净资产部分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纳入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剩余收益。 (十六)关联方及其交易。企业必须正确判断和识别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适当披露。 (十七)关于财务报表的编制。企业须编制2025年度财务报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财政部颁布的财务报表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披露,并披露财务报表附注的相关信息。二、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扎实做好2025年公司年度报告工作 (一)到2025年,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强化内部控制,全面提高年度报告质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各类企业必须切实履行会计信息质量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计量和报告经济业务事项,继续准备年会等人报道。企业必须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严禁财务造假、业绩超预期等行为。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业务鉴证,针对近年来经常出现问题的主要领域,加强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严禁曲解标准、设计复杂交易套利、错误转移资产、规避监管要求。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评估机制,明确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科学、准确地评价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真实、完整地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加强内部控制缺陷的纠正,切实发挥内部控制在改善报告企业会计和质量舞弊方面的重要作用。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必须遵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审计的通知》(财会〔2023〕30号)的相关要求,在对审核领域进行全面审核的基础上,在对内部控制进行全面审核的基础上。管理、采购与销售、关联交易、高风险业务、数字化转型新业务等情况,并披露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的财务监督作用,确保年度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特别是,报告期内或过往期间被出具非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在年报中具体披露导致非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的问题原因、整改进度等,规范与集团财务公司等关联方交易的披露,确保相关交易程序符合利益,任何形式的利益转移都是任何形式的定价。已删除。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提高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审计保证作用。年报审计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应聚焦质量提升底线,维护诚信底线筑牢法律法规红线。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加强年度审计报告相关的独立性管理,不得为审计委托人编制财务报表或者从事与鉴证业务独立性相冲突的非鉴证服务,不得违反《国务院关于规范公司股票公开发行中介服务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98号)、《国务院关于中介机构公开发行股票服务的管理规定》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公司法》(国务院令第20号关于财务报表独立审计业务的规定)(财会〔2024〕29号)等规定,以审计结果或者公开发布、股票上市结果作为审计收费的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健全年度报告审计相关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加强业务风险分类管理,提高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水平,强化全流程审计的专业怀疑态度,充分评估客户开展和维持业务时的诚信状况,加大反舞弊资源投入,针对业绩变化、重大会计差错、资金大额流出、退市风险等情况,及时有效识别企业舞弊、利益相关者合作、欺诈发行、持续上市后舞弊等情况。在年报审计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执行审计准则的要求,加强与审计委员会及其他管理层的沟通,执行适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支持审计意见的审计证据,对公司年报异常情况保持高度的职业怀疑。他们是不应直接使用管理层的报表来取代所需的审计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积极适应数字化时代的变化,注重数据安全管理,开发和应用数字化反舞弊工具,有效运用数字化银行保函等手段,提高年度审计报告的效率和效果。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来评价内部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并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描述主要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段落”,披露非财务报告的重大缺陷。 (三)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持续强化监管,切实推动质量改善企业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各地、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加强新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宣传执行,鼓励辖区内相关企业严格执行新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加大对舞弊等违法行为的行政财务处罚和与有关机构的公开配合,并立即在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中向财政部和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问题建议等。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继续落实联合各部门要建立年报通报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协调配合,继续强化监督检查,密切监控账务编制、审计、决算等相关账务情况。 2025年,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将企业年报编制主体责任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其他单位相关责任有效结合起来。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 年 12 月 15 日